對于盜版網站給盛大文學帶來的經濟損失,陳明峰以兩種方式給予估算:設有1萬家盜版網站,每家平均盜版200部作品,如果以單本作品損失2000元計算(目前起點通過民事訴訟方式打擊盜版所獲得的賠償標準約為每部5000至10000元),那么直接損失就是盜版網站、盜版作品數(shù)、單本作品損失三者的乘數(shù),即40億元;如果以盜版網站每部作品盜版10萬字,每部作品瀏覽量1萬次,其中可能付費比例10%,每千字3分計算,直接損失就達到60億元。
事實上,對于盜版網站的打擊,盛大文學已經建立起一套程序化的操作流程。據陳明峰介紹,盛大已經建立發(fā)函、舉報、起訴等方式打擊盜版行為,盛大文學向對方發(fā)送停止侵權函,限令對方在一定時間內刪除盜版作品,其中應要求刪除的網站大概占八分之一。同時,盛大文學啟用了向版權局、公安、通信管理局等舉報的方式。
然而,這種打擊盜版方式在現(xiàn)實面前仍顯得力不從心。“盜版網站的數(shù)量每天都在增加,每個盜版網站上的作品也與日俱增!标惷鞣灞硎,采用行政舉報和民事訴訟的手段,前期需要進行證據整理和鏈接統(tǒng)計工作,每個盜版網站上都有成百上千的盜版作品,“但我們只能集中有限的力量,選擇一百部左右的重點作品,重點進行保護,其他作品則很難兼顧!
“由于行政資源的有限,打擊盜版需要一定的周期,最快一個星期只能處理一到三個盜版網站,針對數(shù)以十萬計的積壓,實在是杯水車薪!标惷鞣逭f。
更讓盛大文學“頭疼”的是,網絡文學盜版又出現(xiàn)了新的盜版方式。據陳明峰介紹,某些盜版網站有組織的發(fā)動寫手,以委托創(chuàng)作的形式,有針對性的大量創(chuàng)作盛大文學作品的“后傳”、“前傳”、“外傳”等各形式的同人作品,這些作品往往直接引用原作中的人物、情節(jié)等主要創(chuàng)作元素,并利用原作的影響力和讀者群基礎,在短期內迅速積聚人氣。
此外,很多網站為了逃避法律制裁,還會采取種種偽裝,或者是改頭換面,把自己打扮成搜索網站或信息存儲空間;或者是采取嵌入式盜鏈的形式,打擦邊球鉆法律空子。
“對于這些形式的定性缺乏直接的法律規(guī)范,侵權與否往往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,可資借鑒的判例也非常少,訴訟結果常常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!标惷鞣逭f。
《版權法》待升級
針對網絡版權問題,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處長趙秀玲認為,對于網絡版權保護,目前從行政管理和法律規(guī)范上比較清楚,在行政執(zhí)法上也沒有遇到太大適用問題,要整治網絡盜版問題,關鍵是加大執(zhí)法力度,加大對網絡盜版網站的打擊力度。
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則認為,傳統(tǒng)版權法未觸及作品商品化過程中的問題,因為版權作品商品化領域存在商業(yè)基本秩序問題:正當與不正當競爭,那么《版權法》是否已經不夠靈活以對現(xiàn)代作者的努力成果提供保護了呢?《版權法》是否也要引入反正當競爭呢?目前,法律界還沒有統(tǒng)一觀點,需要專家進一步探討。
對于文學網站和搜索引擎之間的糾紛,協(xié)力律師事務所游閩鍵表示,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》第二十三條有明確規(guī)定,即: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,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,根據本條例規(guī)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,不承擔賠償責任;但是,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,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。
“但是這個規(guī)定還是比較嚴格的,因為搜索引擎正面作用大于負面作用。”游閩鍵認為。
游閩鍵表示,所謂“明知或者應知”,在不同階段應該有不同標準;法律本身是為經濟服務的工具,在不同階段應該有不同的認知標準。因此,應該對“明知或者應知”做進一步限定,并結合具體情況分析服務商的主觀過錯,在確定“應知”標準應注意平衡,不可過去寬泛,以防對網絡行業(yè)造成致命的打擊。
此外,游閩鍵還認為,“搜索引擎無法辨知用戶訪問時,訪問的網站到底是A網站還是B網站?這個時候,這種行為應該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,還是一個不正當?shù)母偁幮袨,如果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,那么版權局就應該管,如果說是不正當?shù)母偁幮袨,應該工商局管。這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。”